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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告诉

来源:爱游戏app网页    发布时间:2024-04-07 14:20:35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继续改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告诉》(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高”专项举动计划〉的告诉》(苏发〔2016〕47号)及《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办理的告诉》(苏大气办〔2017〕4号)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践,市人民政府决议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本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为如皋全市域,总面积1476.9平方公里。其间,市区李渔南路—李渔路—如泰运河—万寿路—庆余路—春风河—如泰运河—花城大路—惠政西路—惠政路—李渔南路所围区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为16.35平方公里,其他区域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为1460.55平方公里。

  三、自本告诉实施之日起,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制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Ⅲ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焚烧设备,已建成的,应当中止燃用Ⅲ类高污染燃料,实施清洁动力代替或筛选。

  四、自本告诉实施之日起,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制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Ⅱ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焚烧设备。

  2017年12月31日前,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单台出力小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应当中止燃用Ⅱ类高污染燃料,实施清洁动力代替或筛选。

  2019年12月31日前,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窑炉等焚烧设备,应当中止燃用Ⅱ类高污染燃料,实施清洁动力代替或筛选。

  五、自本告诉发布之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锅炉、窑炉等焚烧设备在不再运用高污染燃料之前,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保证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到达国家规则的排放规范。

  六、违反本告诉规则,在规则的期限届满后接着运用高污染燃料的,或许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焚烧设备的,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令和法规,责令撤除或许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告诉由各镇(区、大街)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担任安排实施。市发改委、环保、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安监、行政批阅、财务等部分,应当根据法令和法规和各自责任,加大清洁动力的运用推行力度,加速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备的规划和建造,活跃鼓舞、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筛选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出售、运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一起做好禁燃区实施作业。

  八、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告诉》(皋政发[2013]162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