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议》现已200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维护法制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拟定现行有用的251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全面整理,依据整理成果,市人民政府决议对其间7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细如下:
阐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法令》履行。
15、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及零散住宅建造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则
阐明:被《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方案》和2002年修订的《滇池维护法令》替代。
19、关于占用市区路途(空位)建盖临时性修建及路途开挖处理批阅手续的告诉
阐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昆明市城市路途管理法令》履行。
阐明:依照1997年市文明委下发的《昆明市文明单位建造管理办法》(昆文明委〔1998〕01号)履行。
阐明:被《昆明市招商引资奖赏暂行规则》、《昆明市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和《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