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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2012年6月,某质监局对辖区内的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库存蒸汽发生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蒸汽发生器是通过燃料或电加热,将所盛装的水加热成水蒸汽,并对外输出水蒸汽,配备外置水位计、水箱和水泵、电路控制管理系统、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据该企业来提供的设计图纸显示,该批蒸汽发生器的主要技术指标分别为:额定蒸发量50kg/h、额定蒸汽压力0.7MPa、额定蒸汽温度170℃、额定进水温度20℃、有效水容积26升。现场执法人员会同检测工作员对上述蒸汽发生器进行了水容积测定,当启动蒸汽发生器水泵,向容器注水,直到水位限位装置自动启停注水时,测试结果为:28升;当向容器注水至外置水位计最高点时停止加水,测试结果为:38升。

  据调查了解,该公司没取得锅炉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证。该局办案人员打算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制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该公司做处罚,但是,对上述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监管范围内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认定,执法人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当正常运行时,是按照蒸汽发生器电路系统设定的限位装置自动停止注水的,其水容积为28升,小于30升。因此,上述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样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蒸汽发生器明示了外置水位计,因此应以水位计可见的最高水位为测定标准,其水容积为:38升,大于30升。上述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而上述蒸汽发生器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2.5MPaL,因此,上述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

   该案中对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如何处理,请同仁们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质监局第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