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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铁拳行动2023”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为逐步扩大“铁拳行动2023”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2023年3月8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辖区内某锅炉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向四川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蒸汽发生器1台、于2022年6月向乐山某宏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蒸汽发生器1台。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该2台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C级锅炉),应依法纳入监管。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0000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34000元。

  案情介绍:2023年3月6日,沙湾区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从无食品经营资质的亲戚处购进30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且无购进票据。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店内经营待售的前述白酒29瓶,当事人自饮1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店内经营待售的该29瓶白酒属于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依法实施扣押。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29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罚款105000元。

  案情介绍:2023年3月8日,马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回收使用“老油”加工麻辣烫底油,并将其销售给顾客食用。经查,当事人每日将顾客用餐后的废弃油脂(老油)进行打捞回收,添加香料并加入特殊的比例的新油进行熬制,再将熬制后的成品供当事人店内顾客食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马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四:沐川县某经营部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未经3C认证、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燃气灶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10日,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铺内1台标识为“OPAICN”的家用燃气灶,执行标准为GB164110-2007,且未见产品3C认证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3C认证证书。该燃气灶及其外包装上未见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名和厂址信息。依据《家用燃气灶》GB16410-2020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以后执行原来GB16410-2007的灶具禁止生产、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1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3年8月14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中心城区内有经营门店销售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商户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重点针对经营门店中销售的南孚电池外包装标识、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电池体上字体及清晰度、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等指标进行全方位检查,并通过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进行检验确定,2家涉案经营门店存在销售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假冒电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嫌侵权的共计1801粒假冒“南孚”电池进行扣押。

  处理结果: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对涉案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合计2000元的行政处罚。